第256章 县试六(2 / 2)

第三大题为实务判语部共一案限半个时辰。

刑名判词案件陈述:

“生员李甲与佃户张乙争水互殴,乙折一齿。甲称自卫,乙诉故意伤人。里长王丙作证甲先持木击人”。

林泽祖分析了一下案情有以下几点:

一,该案件是生员李甲和佃户张乙因为争水互殴,张乙被打断一颗牙齿。

二,李甲声称是自卫,而张乙则控告他故意伤人。

三,里长作证说李甲先动手用农具打人。

四,需要按照当朝的法律来写这个判词。

首先确定当朝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即当朝的《吴国律》里有关于斗殴和伤害的规定。

“斗殴”条里折人一齿可杖八十或者徒一年,如果是持械的话刑罚更重。

另外生员属于士人阶层有特权,但如果有罪的话可能会被剥夺功名

然后该案件的关键点在于谁先动手。

里长作证说甲先持械攻击,如果证词可信那么李甲的自卫主张就不成立,相反反而构成故意伤害。

按当朝法律重视证人证词尤其是里长这样的地方权威证词应该会被采信。

五,接下来要考虑双方的身份。

李甲是生员属于士人,是可以减免刑罚,但涉及暴力犯罪可能会被革去功名。

张乙是佃户属于平民,法律面前理论上平等,但实际可能会有阶层差异。

六,还有自卫的认定,当朝法律中的自卫需证明对方先动手,且自己无退避可能。

但此案中里长证明甲先动手,所以自卫不成立。

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故意伤人。

七,判词的结构应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刑罚判决还要有民事赔偿部分。

八,要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为《吴国律.刑律.斗殴》中的条款。

说明持械加重处罚以及折齿的具体刑罚

另外生员犯罪除了刑罚还会有褫革衣冠的处罚,即剥夺其生员资格。

同时张乙虽然受伤,但因为参与了斗殴也要受到轻微处罚。

但主要责任在甲,最后判词要符合当朝的格式。

引用律例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体现教化的目的。

达到训诫双方维护乡里和睦。

林泽祖思虑完毕毫不犹豫的下了笔。

判曰:

审得:生员李甲与佃户张乙争水互殴一案。

查《吴国律.刑律.斗殴》之条款。

“凡斗殴以手足击人者,笞二十;折人一齿者,杖八十,徒一年;执凶器伤人者,加二等\"。

今据里长王丙具结证言,甲先持耒击乙属实,自无防卫可言。

且生员乃圣人门徒,本应垂范乡里,反逞凶械戕害黔首,尤当重惩。